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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的同居与结婚有哪些区别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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澳大利亚的同居与结婚有哪些区别
    在澳大利亚的家庭生活中,婚姻家庭(合法婚姻)和同居家庭(事实婚姻)可以说是两大主流。澳洲统计局2006年报的资料显示,澳洲夫妇在登记结婚之前同居的人数30年来持续上升。1975年只有16%的夫妇结婚前同居,1983年上升为27%,2003年上升到75%。统计数字还显示,1996年至2001年之间,15岁以上的同居人数上升了28%,从74万4千人到95万1千人。2001年同居伴侣占所有以夫妇名义共同生活总人数的12%,而1991年只有8%。这种上升趋势一方面是同居人数的增加,另一方面是更多的人承认自己是事实婚姻。2001年在所有同居关系中,68%的人从未结过婚,28%是分居或离婚的。

 

    在法律上,同居是什么概念呢?联邦法律没有明确的概念认定同居,各州立法对同居的认定各不相同。我们看新州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。《财产(关系)法1984》第四款 “同居关系”中指明,“同居关系是两个成人之间的关系,这两个人像夫妻一样生活,并且彼此不是夫妻也不是同一家庭成员。”

 

    那么同居和结婚有什么区别呢?有人说,同居就是没有登记结婚,但是同居两年以上在法律上跟结婚没有什么区别,而结婚不过有一张结婚证而已。事实果然是这么简单吗?在阐明两者区别之前,先让我们来看一个实际案例。

 

    方女士2001年去世,其分居的丈夫依然健在。根据《遗嘱法》,其丈夫应继承全部财产。但是与本财产继承没有关系的叶先生声称,他跟方女士有同居关系,因此要求他应该是遗嘱执行人,并且继承遗产。《遗嘱法》还规定,如果去世者同时有健在的配偶和持续两年以上的同居者,那么同居者有权继承遗产。因此法院需要调查方女士和叶先生是否是同居关系。

 

    调查发现,叶先生90年来澳大利亚学习,经人介绍认识了比他大37岁的方女士。方女士了解到叶先生经济上有困难时,为他提供很多帮助,包括让他免费住在她家,并给他大约7万元。叶声称,在与方一起居住10年期间,他分担家务,与她一起参加社交活动,并在她有病期间照顾她。但是这些可以作为同居的依据吗?

 

    《财产(关系)法1984》第四款第二条规定,为了判断两个人是否是同居关系,下列情况均为考虑范围:

(a)关系持续的长短

(b)共同生活的性质和程度

(c)是否存在性关系

(d)经济上一方或双方依赖程度,双方之间有无经济支持协议

(e )财产的拥有、使用和获取方式

(f)双方对共同的生活的承诺程度

(g)对孩子的照顾和支持

(h)家务活的分工运作

(i)关系的声誉和公众形象

 

    根据这些标准再来判断他们的关系就发现,虽然他们俩在同一屋檐下生活10年,但是他们之间不存在性关系,没有共同拥有财产,没有共同生活的承诺,公众形象并不是夫妻,因此法院不承认他们之间有同居关系。

我们反过来再看看婚姻。婚姻是一种法律上承认的权力,不会依是否有性关系,是否共同生活等等而改变的,只要不离婚,这种权力就永远存在,就像方先生与太太分居很多年依然可以继承她的遗产一样。而同居只是一种状态,依赖于双方持续不断地维持一种家庭式的关系,如果当事人不向法院陈述,可能得不到承认,而且判断是否是同居关系,是否可以享有与法定婚姻同等的权力各个州的法律可能大不相同。目前,在澳大利亚的各种法律上,没有一个州或领地把同居关系与婚姻关系等同看待。

 

    在新南威尔士州,结婚会比同居有更多的合法权益。比如,如果已婚人士离婚,家庭法庭会审查各方对家庭的贡献以及考虑彼此今后的需要,也就是说,如果你有孩子,他们将来的需要将得到保证。但是如果是同居关系并且有孩子,当关系破裂时,法庭只看贡献,不考虑将来的需要,在财产分割时也不会考虑到孩子的,这可能会有百分之十到二十五的差别。

 

    由此看来,尽管同居得到社会广泛承认,但是为了保护自己和孩子的合法权益,当关系稳定后,特别是有孩子以后,考虑结婚,特别对女性,是一个明智之举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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